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安徽省建筑工程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马政秘[1998]5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0-06
施行日期:1998-10-06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现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8]13号)的规定,到市、县建委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应拒绝施工。

  二、市、县建委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工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由市、县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由市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高度10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跨度30米以上,单位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边长50米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网架结构工程;跨度24米以上或连续跨度总长度60米以上的预应力专项工程等特种建筑工程,由市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中悬挂许可证复印件备查。工程竣工后施工许可证作为资料存档。

  四、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施工许可证核发条件和权限,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查处。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略。

  1998年10月6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60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