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住院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长府发[1998]6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0-08
施行日期:1998-10-08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现就我市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住院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属个人交费、自愿参加的商业性保险,不具有承保手段的强制性、费用缴纳的共担性和承保对象的确定性。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住院医疗保险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保险自愿、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公司(局)不得办理商业性保险业务。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属于商业性保险业务,除商业性保险公司外,社会保险公司(局)不得办理此项业务,凡已开办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平安和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局)应当立即停办。

三、保险业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金融业的组成部分,必须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住院医疗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长春市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本通知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应当停止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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