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漳州市气象局、漳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漳州市气象局、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加强充放氢气气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办[1998]1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0-12
施行日期:1998-10-12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漳州市气象局、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加强充放氢气气球管理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漳州市气象局、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加强充放氢气气球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气象局、消防大队及有关单位:

  目前,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市充放氢气气球数量日益增多,但却严重存在着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等问题。有些充气设备陈旧简陋,未经检验合格;有些从业人员操作未经培训,没有专业知识,缺乏消防意识;个别人员操作未按有关规程,以至近年来充放氢气气球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经市公安消防支队与市气象局共同研究决定加强对该行业的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管理力度。由于该行业属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的作业,因此要求从事人员应具备较全面的专业知识和消防常识。从事充放氢气球的单位必须经市气象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凭气象局签发的合格证书报市消防支队审批发证,才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此项业务。由于我市地域不大,充放氢气气球业务量不大,发证工作截止98年10月底。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省气象局已于97年12月23日下发了《福建省氢气球服务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整编》,各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维护好机器设备,做好充放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严禁无证上岗,严禁非工作人员和其它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现场,严禁在现场吸烟,同时,应加强日常氢气贮存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三、凡需放氢气球的主办庆贺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通知有证的施放单位。施放单位必须对施放现场实地勘查,具备安全条件的,由施放单位发给经消防、气象部门联合签发的准放证;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无准放证的,不得作为充放氢气球现场,不得悬挂氢气球。

  以上通知,望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漳州市气象局
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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