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公民献血办法

马鞍山市公民献血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0-15
施行日期:1998-10-15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公民献血

  第四章 公民用血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六章 血液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

  第四条 全市实行血液管理“三统一”,即统一规划设置采血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供血。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全市献血工作,成立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献血及血液管理法律、法规;

  (二)制定、贯彻本办法的有关措施;

  (三)管理采血、供血机构;

  (四)查处献血及血液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市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第七条 设立市献血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献血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公民献血年度计划;

  (二)管理和发放《无偿献血证》、《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

  (三)管理无偿献血转换资金,负责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费用审核报销;

  (四)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处罚。

  第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负责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献血宣传、教育、发动、组织工作;根据市献血工作办公室的安排,组织公民体检、献血。

  第九条 采供血机构职责:

  (一)具体实施公民献血的体检、采集,推广成份输血,做好医疗供血工作;

  (二)对已采集的血液,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严禁将不合格血液供给医疗单位;

  (三)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血液检测试剂,使用合格、安全的器材采血、供血。

  第十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严格执行《临床输血规范》,确保输血安全。做好计划用血、科学用血、节约用血、推行成份输血,并达到规定的应用比例;

  (二)制定措施,教育、督促医务人员更新输血观念,杜绝人情血、关系血、营养血;动员患者及家属开展自体输血、家庭互助用血;

  (三)配合市献血工作办公室做好用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应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三章 公民献血

  第十二条 本市适龄公民按下列规定组织献血:

  (一)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每五年献血一次;

  (三)外来人口在本市暂住二年以上的献血一次;超过五年,每五年献血一次。

  第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

  提倡直接到市中心血站登记献血。

  第十四条 市中心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态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市中心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体格检查合格而不履行献血义务的,其体检检查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十五条 市中心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六条 对无偿献血者,由市献血工作办公室发给《无偿献血证》;对完成当年献血计划的单位,颁发《单位完成输血计划证》。

  第十七条 市献血工作办公室应于年底制定次年献血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四章 公民用血

  第十八条 公民因伤、病医疗时,有用血的权利。

  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可以凭用血发票、无偿献血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市献血办公室报销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凭用血发票、无偿献血证、亲属关系证明到市献血工作办公室报销其无偿献血量50%的用血费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转换的资金,由市献血办公室统一管理、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无偿献血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无偿献血公民用血费用的报销;

  (二)无偿献血宣传发动的费用;

  (三)无偿献血者献血后饮、食品的费用;

  (四)无偿献血纪念品、奖励品制作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献血办公室每半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次无偿献血工作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对本市血液的采集、储存、运输、血液质量定期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市除市中心血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市中心血站应及时保证临床用血。

  第二十五条 市中心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详尽档案。

  第二十六条 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应标明献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时间、有效期、市中心血站名称及其采供血许可证号。

  第二十七条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血液运输、储存技术规范和用血前检验及核对制度,保证临床用血的安全,推广成份输血,合理用血。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宣传组织献血有显著成绩的;

  (二)举报违反有关献血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对无偿献血表现突出的个人按下列规定授奖:

  (1)献血量累计1000毫升,授予铜质奖章;

  (2)献血量累计1600毫升,授予银质奖章;

  (3)献血量累计2400毫升,授予金质奖章;

  (4)献血量累计3400毫升,授予金质奖杯。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献血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献血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对单位未完成献血年度计划的,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献血者,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上级国家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有新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15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82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马鞍山市公民献血办法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