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马鞍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马政[1998]4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0-23
施行日期:1998-10-23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消防安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

  二、考核机关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并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考核内容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实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情况。

  (四)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六)消防队伍建立、训练及使用情况。

  (七)接受消防监督机构监督和指导,并协助其调查处理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情况。

  (八)消防安全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安”达标工作结合情况。

  (九)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其他消防责任落实情况。

  四、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实行一级考核一级,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单位自查与政府考核相结合。

  考核实行记分制,记分标准按基准分100分制计算,按目标项对照加扣分,加分不限,扣分以扣完基准分为止。

  每年底各单位先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市公安消防机构。市公安消防机构结合各单位的自查情况,根据量化目标进行考核,组织实地测评,确定考核成绩。

  五、奖励与处罚

  凡经考核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违反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处警告。

  六、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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