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为百岁老人定期发放寿星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为百岁老人定期发放寿星补贴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1998]综16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0-23
施行日期:1998-10-23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百岁老人的翔,决定为全市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寿星补贴。现行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位百岁老人每月发给100元寿星补贴。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百岁老人寿星补贴发放工作由所在县(市、区)老龄委负责。

  三、百岁老人寿星补贴每年分两次于6月和12月发放。届时,委会、派出所出具健在的证明,向当地财政报支经费。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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