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整顿乱集资乱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青政办[1998]17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1-05
施行日期:1998-11-05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省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肃认真遵照执行。

  整顿金融“三乱”是国务院安排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予以认真对待,高度重视。省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对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督促各地搞好此项工作。整顿工作结束后,省人民银行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整顿结果报省政府。

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

  当前,我省金融运行基本平稳,秩序良好,为全省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运行环境。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和部门金融风险和金融法制观念淡薄,仍然存在着未经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采取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从事吸收存款、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存贷款和资金拆借等金融业务活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以各种名义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等现象,扰乱了金融市场,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必须予以清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精神,并结合我省金融“三乱”存在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各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专门机构,开展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整顿“三乱”工作,要精心安排,认真规划,统一部署,谨慎操作,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既要彻底解决问题,又要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247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清理金融“三乱”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对乱办金融业务、乱集资进行清理。要组织、协调好清理清退各类非法金融债权债务工作,对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三乱”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银行要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

  三、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现在至1998年底,为自查自纠阶段;第二阶段: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3月10日,为清偿债务阶段;第三阶段:1999年3月10日至5月底,为总结验收阶段。各级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务于1999年5月底前向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报告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由省人行汇总后统一报告省政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1,68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