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国税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国税机关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1998]36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1-1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分局、县(市)局、发票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时间安排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自检阶段为2000年8月10日至8月31日,重点检查阶段为9月1日至10月15日,总结整改阶段为10月16日至10月20日。

  二、检查方式在重点检查阶段,市局交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下发《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的方式要求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市局法规处。

  三、具体要求

  1.自查阶段各分局、县(市)局要由主管局长亲自挂帅,法制科(股)负责组织实施,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2.认真填写报表,按时上报总结。各单位务于9月5目前将自查总结及统计报表上报市局法规处。

  3.检查结束后,市局将对各单位的检查情况予以排序,印发通报,并列入市局年终目标考核项目中。

  附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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