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长府发[1998]7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2-01
施行日期:1998-12-01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长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房屋(含私房和各单位的自管产)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确需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必须向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进行安全鉴定,取得《长春市拆改房屋结构鉴定书》后方可进行拆改。

  三、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首先向小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小区管委会和产权人同意后,再向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申请安全鉴定。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首先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再向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申请安全鉴定。

  (三)共有产权的房屋,拆改人持房屋共有人书面意见,向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申请安全鉴定。

  (四)对未取得《长春市拆改房屋结构鉴定书》,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由市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市房屋安全与鉴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确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

  (六)公民有权举报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对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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