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长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房屋(含私房和各单位的自管产)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确需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必须向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进行安全鉴定,取得《长春市拆改房屋结构鉴定书》后方可进行拆改。
三、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首先向小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小区管委会和产权人同意后,再向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申请安全鉴定。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首先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再向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申请安全鉴定。
(三)共有产权的房屋,拆改人持房屋共有人书面意见,向市房屋安全与鉴定中心申请安全鉴定。
(四)对未取得《长春市拆改房屋结构鉴定书》,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由市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市房屋安全与鉴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确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
(六)公民有权举报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对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