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1998]28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2-2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转发给你们。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确认问题,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2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的出口日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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