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抵、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抵、免”税调库情况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吉国税发[1998]40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12-2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长春市劳动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县(市)、区-劳动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大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管理,认真贯彻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取诮临时用工管理费及解决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来源问题的通知》(吉综财字第326号)精神,在取消临时用工管理费项目以后,认真执行国家劳动用工管理法律法规,护护劳动力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各用工单位要不断提高劳动执法意识,在招收、使用、管理临时季节性用工时,要认真执行国家《劳动法》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杜绝私招滥雇和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的发生。充分发挥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的优势,使临时工季节工在我市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用人单位招用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要严格按照长春市劳动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97]18号文件规定,到相应的劳动部门办理用工管理和工资管理审批手续。即市属以上单位到市劳动部门,县(市)、区属以下单位到县(市)、区劳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需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劳动部门按私招滥雇处理,税务部门对所发生的工资额,不承认税前扣除,银行拒绝支出临时工工资。

  三、招用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本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应到劳动仲裁部门办理鉴证,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四、合理控制使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各用人单位应按我市调控计划使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要本着先本地后外地的原则招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以促进本市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就业;招收、使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要按我市允许使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的行业( 工种)范围执行,超越规定范围不得使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赴外地招工,应向市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核准后,由市劳动部门开据外地招工证明,方可实施。招用外地劳动力应按国家规定,持外出人员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在市劳动部门办理《吉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做到证卡合一。同时,还应在务工暂住地公安部门办理外来人口《暂住证》。凡招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的,还要按省政府[97]15号文件要求缴纳再就业资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五、各单位要不断增强劳动法律观念,严格按着国家和省市的政策法规招收、使用和管理临时性季节性用工,按规定及时办理用工审批手续。劳动和税务部门将经常深入用工单位,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成本的监察和稽查工作,对违法用工行为劳动和税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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