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擅自取水的,由取水所在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对擅自凿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凿井,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封井。
《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修正案
基本信息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擅自取水的,由取水所在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对擅自凿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凿井,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封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