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1-12
施行日期:1998-01-12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6号《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应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话用户与邮电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合同关系。用户未能按期交付电话费系违约行为,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在国家对此未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前,该违约金的给付标准,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执行,即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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