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如何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地税函[1998]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2-1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61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如何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