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市政道路和桥梁建设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市政道路和桥梁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长府发[1997]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3-03
施行日期:1998-03-03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完善道路功能,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今年重点实施十一条道路和二座桥梁建设、改造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拆除。

  二、十一条道路和二座桥梁建设、改造工程的具体范围是:

  1、芙蓉公铁立交桥。工程起止点:东西向芙蓉路至青荫路,南北向沿辽宁路,南至北安路,北至太阳商城。

  2、光复路高架桥。工程起止点:南起长通路永长路交叉口,北至珠江路口。

  3、青年路。工程起止点:西安大路至农安南街。

  4、春城大街。工程起止点:西安大路至创业大街。

  5、和平大街。工程起止点:西安大路至创业大街。

  6、东盛大路。工程起止点:远达大桥至吉林大路。

  7、开运街。工程起止点:宽平大桥至九路公共汽车终点站。

  8、青荫路。工程起止点:青年路至农牧大学。

  9、芙蓉路。工程起止点:辽宁路至白菊路。

  10、基隆路。工程起止点:西安大路至青林路。

  11、新竹路。工程起止点:青年路至农牧大学。

  12、长春至农安城市出入口道路。工程起止点:农安南街至长农公路。

  13、长春至吉林城市出入口道路。工程起止点:东环城路至长吉高速公路。

  三、凡上述道路、桥梁工程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以市规划局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为准)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其后果由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己承担。

  四、本通告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工程建设。对于阻碍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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