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伊通河城区中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伊通河城区中段河道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长府发[1998]1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3-09
施行日期:1998-03-09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使伊通河城区中段河道达到防洪标准,确保城市汛期安全及改善河道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对伊通河城区中段进行综合整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综合整治伊通河城区中段河道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伊通河城区中段河道治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伊通河城区中段河道综合整治范围为自由大桥至南关大桥段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区域。

三、凡河道综合整治范围内的违章及临时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以市规划局下达的限期拆除通告为准)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其后果由违章及临时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置、补偿。

四、对不执行本通告,阻碍综合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规划局会同建委、城建、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7,12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伊通河城区中段河道的通告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