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国家公务员试行待岗培训制度的实施办

抚顺市国家公务员试行待岗培训制度的实施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3-13
施行日期:1998-03-13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用人机制,不断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政府机关行政效能,切实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并在市政府机关试行。

  一、试行待岗培训的基本原则

  (一)试行待岗培训制度 ,要适应新时期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以党的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重,不断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和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待岗培训,激励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建成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国家公务员队伍,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建立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待岗培训要在市直国家机关实行全员聘任制基础上进行,通过竞争上岗,择优任用,为待岗培训提供先决条件,形成政策公开、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为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退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三)坚持教育提高的原则。待岗培训要以培训对象受教育和自身素质得到提高为目的,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合理设置培训内容,使培训对象能够积极接受思想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在思想品德和再就业能力上都有明显提高。在培训教育的同时,要认真解决待岗人员的后顾之忧,为他们的学习和重新上岗、再就业积极创造条件。

  (四)坚持实事求是,逐步深入的原则。待岗培训要紧密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循序渐进实施。确定待岗人选要按条件、按程序进行。对各种原因待岗人员的培训要有针对性、对症下药。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方法,保证待岗培训的实施效果。

  二、待岗培训制度的实施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下同)处(含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及参照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中处(含处)级以下工作人员。

  三、确定待岗培训人员的行为依据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待岗培训人员。

  (一)在实行全员聘任制中落聘又无合适职位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初次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不能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的人员,具体表现为:

  1、纪律松弛,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2、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二十天,借故不上班或病、事假理由不充分、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

  3、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认真,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但又构不成辞退条件的;

  4、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以职务之便向基层或个人谋取私利、索要财物,办私事达不到目的刁难基层和群众造成一定影响的;

  5、患病不能按规定时间坚持工作,累计半年以上的;

  6、有其他违纪行为,不适宜在行政机关工作,又构不成辞退条件的。

  (四)因机构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限额,精简分流的人员,可参加转岗培训。

  四、确定待岗培训人员的办法和审定程序待岗人员可通过以下办法确定:

  (一)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在落聘者中确定待岗人员。市政府机关全面推行聘任制,对正副处长实行竞争上岗、择优任用;对一般工作人员在处室内实行双向选择。对选择不到处室、各处长又不选择的工作人员,视为落聘人员。

  (二)通过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从考核不合格者产生待岗人员。要健全年度考核工作的法规体系,增强考核工作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年度考核结果成为确定待岗人员的重要依据:(1)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目标未完成的;(2)目标管理工作被亮黄牌的主要责任人;(3)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单位总人 数半数的;(4)被确定不称职的。通过年度考核,各单位可根据上述情况,酌情定为待岗培训人员。

  (三)通过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群众的反映和意见确定待岗培训人员。加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建立政府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监督网,在社会上聘请勤政廉政监督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其中群众反映较大、有损于人民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声誉的,各单位可根据问题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定为待岗人员。

  待岗人员的审定程序:

  (一)各单位依据待岗人员条件和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党组或党委确定待岗人员。

  (二)确定前,各单位党组或党委要认真审核待岗理由是否充分,待岗事实是否真实,民主测评和年度考核等是否按程序进行,综合评鉴、待岗依据是否准确得当等。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国家公务员待岗培训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单位党组或党委审批,并签发《国家公务员待岗培训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待岗培训者本人。

  (三)备案。单位在下达《通知书》十日内,将《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市人事局备案。

  五、待岗培训人员的管理及有关待遇

  (一)为了加强对机关待岗人员的管理,拟成立抚顺市国家公务员待岗培训中心,隶属于市人事部门。市行政管理学院负责待岗人员的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待岗培训人员在接到书面通知的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经审计后还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账目。对无故逾期不办理上述事宜或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按辞退处理。

  (三)待岗培训人员自接到书面通知后,在十五日内持《通知书》到抚顺市国家公务员待岗培训中心报到,办理有关待岗培训手续,十五日内未报到且没有充分理由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四)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期间,由待岗培训中心组织日常考核,每半年和年终在个人总结基础上,由待岗培训中心主管领导写出考核评语;在年终或待岗人员提前中止培训时,待遇岗培训中心根据待岗人员的学习和表现情况写出鉴定,转给待岗人员所在单位。各单位根据待岗人员培训中的表现情况,可酌情确定是否能聘用或安排其他工作,对违反待岗培训中心有关规定和制度,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辞退。

  (五)待岗培训人员第一年工资由原单位发放,每月发全额工资的70%(不足300元的发300元)。超过一年以上的,只发基本生活费300元。待岗人员的工资或生活费发放不超过两年。

  (六)待岗培训人中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可不参加培训。

  (七)待岗培训人员组织关系转到待岗培训中心,参加待岗培训中心党团组织生活。

  (八)待岗培训期间,可通过人才市场,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寻找新的上岗单位,也可以自谋职业。待岗培训期间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六、待岗培训

  (一)培训形式。待岗人员培训采用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定点实习、基层锻炼与委托代培相结合等形式。要区分情况,因人而宜实行试考核制度,按季度定期将考核情况记入《待岗人员培训证》

  (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行政管理学、政治理论、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经济贸 易、股票交易、服务业经营、计算机应用及房地产开发等。培训内容注重实用性和适应性,以适合机关工作人员的特点。

  (三)培训方法。培训时间最长为二年,半年为一期。由市行政管理学院按市待岗培训中心的要求统一组织培训,按专业分类编班,安排教务及考试。要从全日制高等学校聘请授课人员,按照高等教育专科结业水平安排课程。培训经费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划拨。

  (四)培训结果及其使用。培训结束时,经考试、考核,各科目达到规定要求的,市待岗培训中心可与市级政府主管部门联合颁发培训合格证。在培训结业后或培训期间实行待岗人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对培训成绩好的,依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如工作需要且经需求双方同意,可返回政府机关重新上岗,待岗人员也可以自己联系接收单位或自谋职业。

  七、几点要求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待岗制度,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使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举措,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抓实。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妥善安排待岗培训工作。

  (二)试行待岗培训制度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符合待岗培训条件的,不得袒护;对待岗人员的无理要求不得迁就,不得延误待岗人员的正常培训。

  (三)坚持实事求是。在确定待岗培训人员时,要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个人恩怨进行打击报复。对确实符合待岗培训条件的,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说服教育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各部门应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使公务员看到自己的差距和问题,以便促进待岗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自行制定本地区的国家公务员待岗培训办法。

  九、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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