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锅炉排放烟尘超过国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锅炉排放烟尘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长府发[1998]1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3-16
施行日期:1998-03-16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净化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超过国家标准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期治理范围:

在本市市区内,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交通银行长春市分行、长春大学等99个单位(具体名单附近)。

二、限期治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治理,其中生产用锅炉必须在6月30日前治理完毕,采暖锅炉必须在8月31日前治理完毕,参加集中供热锅炉必须在9月30日前入网。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治理或未按要求治理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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