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市政道路和桥梁建设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市政道路和桥梁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地上物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长府发[1998]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3-30
施行日期:1998-03-30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完善道路功能,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今年重点实施十一条道路和二座桥梁建设、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工程建设的具体范围(规划范围)是:

1、芙蓉公铁立交桥。东西向芙蓉路至青荫路,南北向沿辽宁路,南至北安路、北至太阳商城。

2、光复路高架桥。南起长通路与永长路交叉口,北至珠江路口。

3、青年路。西安大路至农安南街。

4、春城大街。西安大路至创业大街。

5、和平大街。西安大路至创业大街。

6、东盛大街。远达大桥到吉林大路。

7、开运街。宽平大桥至九路公共汽车终点站。

8、青荫路。青年路至铁西街。

9、芙蓉路。辽宁路至白菊路。

10、基隆路。西安大路至青林路。

11、新竹路。青年路至农牧大学。

12、长春至农安城市出入口道路。农安南街至长农公路。

13、长春至吉林城市出入口道路。东环城路至长吉高速公路。

三、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上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有合法证照的,以市拆迁管理部门下达的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日期为准:违法、临时建筑以市规划局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为准)搬迁。

四、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各种设施如有出租、转让、买卖、抵押、债权债务等问题,均由有关当事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完毕。

五、工程建设范围内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强行拆除,其后果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

六、有关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规定》执行。

七、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设施及构造物的单位,必须在4月10日前将技术资料报送市城建局,同时抄报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八、在工程建设范围内需预埋和拟修建地下设施的单位,必须在4月15日前将埋建计划和技术资料报送市规划局,同时抄报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九、工程建设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工程建设,对阻碍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由市城建局会同建委、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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