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发成县黄渚小厂坝矿床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发成县黄渚小厂坝矿床有关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土资函3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5-05
施行日期:1998-05-05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请求批准由我省组织开发成县黄渚小厂坝矿床的报告》(甘政函〔1998〕27号)收悉。根据国家经贸委、地质矿产部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厂坝铅锌矿露天采场重大塌陷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的文件精神,同意由甘肃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小厂坝矿床的统一规划开采,在组织规划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小厂坝矿床的开发要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采的原则,该矿床只能由一个民事主体进行开采。请甘肃省人民政府按上述原则,协调和兼顾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及生产发展的需要,确定或组建一个民事主体对该矿床进行开采。

  二、鉴于厂坝铅锌矿与小厂坝矿床的具体情况,在小厂坝矿床的开发方案中务必遵照法规全性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的论证,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小厂坝矿床的开采设计不得与厂坝铅锌矿目前生产设计所依据的《甘肃省成县红卫矿区厂坝铅锌矿床地质勘探储量报告》所涉及的范围相重复,以保证厂坝矿床和小厂坝矿床开采的相对独立性。

  三、有色地勘局106地质队应尽早完成小厂坝矿床的地质勘查工作,以使该矿区开采的正规设计工作有必要的储量依据。同时,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06地质队在进行探矿权转让之前,应按法规规定进行必要的矿业权评估,依法转让探矿权。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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