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资本、技术

关于我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抚政发20号文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5-08
施行日期:1998-05-08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企业分配结构与分配方式的实施意见》(抚委发[1997]29号),规范和保护合理收入,现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与收益分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96号)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但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职工应得的劳动报酬或停发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由安排职工下岗或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二、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在此原则下,企业可以采取工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或计税工资办法决定本企业工资总额。

  三、实行将岗位技能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部分、等级工资中的标准工资 部分或其他工资形式的部分工资,分解出一定工资额度作为“活工资”与职工所投入的资性生产要素相挂钩的企业,企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或延长工作时间,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不得按分解出活工资后有关办法计算,应按未分解出活工资前有关计算办法执行。

  四、企业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按职工投入的股本金一定比例所提取的股息,可以在成本列支,超过部分应在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中支付。

  职工个人股,包括技术股的股息、红利或集资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年股息率和红利率合计或年集资利息率不超过10%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增资扩股形式分配给职工的股息、红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股金分红和各种股权一律平等,企业中的国家股和本企业所有 的企业股的分红,不能用于职工分配。

  六、企业的部分净资产以及每年创造出的资产增值中的超额资产,折股量化为“份额资产”的职工的个人股部分,不计股息,因此不涉及股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入成本问题。但对于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或现金等向本企业投资的个人股所形成的股息,可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列入成本。

  七、企业职工的个人股,以及将企业净资或每年创造出的资产增值中 的超额资产折股量化为“份额资产”的职工个人股,在职工离开企业时,不能带走、转让或出售,但在企业内部可以转让或由企业回购。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4,42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关于我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