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打击以引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打击以引资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青政办[1998]6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5-21
施行日期:1998-05-21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近期一些不法人员冒充国外、境外公司驻大陆代表,打着为我省开发项目投资、引资等旗号进行诈骗活动。并伪造我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计委及有关单位的印章、文件、变造省工商银行和中行的担保函、承诺书、委托书等,在省外进行非法引资,损害了我省的形象,影响了我省的招商引资工作。为了防范和打击以引资为名进行的诈骗活动,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对引资人和中介人出具的引资手续进行严格审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的计划、报告、批文要严加管理,发送要有记录。对引资人、中介人要求借用、复印的文件,须经领导批准,防止发生变造、伪造、篡改文件的现象。在开展引资活动中发现以上部门和单位的担保函、承诺函、委托书,要认真鉴别,如有疑点及时报告有关单位。

二、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管理印章、汇票、支票、承诺书、担保函等,防止不规范使用和丢失散落,以被犯罪分子利用。要教育职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教育要害部门业务人员,严格照章办事,杜绝违章操作,不能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尤其要严格审查汇票、承诺书、担保函等,以防诈骗。

三、公安部门要对于引资诈骗活动,该立案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要及时与各级检察机关、法院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持,使案件依法从快移送和审判,严厉打击诈骗犯罪,切实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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