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粮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青政办[1998]6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5-21
施行日期:1998-05-21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当前,我省正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为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期间,粮食部门和企业的重大投资活动要按程序报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决定。要坚决杜绝乘改革之机扩大粮食亏损挂帐,侵吞国有资产和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等现象的发生。要严格粮食企业的费用管理。绝不允许将附营业务的费用开支、经营亏损和呆坏帐列入粮食亏损挂帐。对采取调减库存值虚列费用等手段扩大当期亏损,随意预提费用或将待摊费集中摊销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认真搞好减员分流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冻结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人员调入,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接收人员,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人员只许调出不许调进。

三、继续搞好经营管理工作。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以良好的经营管理状况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粮食部门和企业都要坚决执行顺价销售的规定,严格杜绝降价亏本销售,防止出现新的亏损挂帐。要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军队等的粮食供应,绝不允许发生脱销断档的现象。同时,针对全省粮食库存大、露天存粮多、雨季来临的情况,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保管,认真做好粮油安全普查,确保粮食安全。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确保机构不乱、人心不散,资产不流失,购销不影响。组织各部门搞好粮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对粮改期间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的职能,配合粮食部门做好工作,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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