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宜为在国外出生并寄养在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宜为在国外出生并寄养在国内的华侨子女办理出生公证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8]司公字00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6-05
施行日期:1998-06-05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司

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能否为华侨在国外出生并寄养在国内的子女办理出生公证问题的请示》(浙司公〔1998〕第3号)函悉。经商外交部领事司认为,华侨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入境时应持有我驻外使领馆颁发的有效证件,上载明其出生地。对确系在国外出生的,应由华侨自行向其子女出生地国申办出生公证和认证后,再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即可,无须国内公证处据此再另行出具出生公证书。此外,对华侨子女在国外出生的具体事实,公证处难以查实。因此,公证处不宜为在国外出生并寄养在国内的华侨子女办理出生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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