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高校科技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9]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明确如下: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此文件后,尽快通知所在地相关企业及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二、省国税局辽国税一[1999]150号文件所列我市高校科技企业在办理1998年度退还增值税手续时,应将其申请退税产品在1998年度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1998年9月30日前将企业上报的《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和申请退税产品在1998年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报市局流转税处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