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广场、站前广场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广场、站前广场、新民广场、南湖广场管理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长府发[1995]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05-15
施行日期:1995-05-15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广场、站前广场、新民广场、南湖广场的管理,为市民提供一个优美、整洁、文明的消闲、散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本通告适用于人民广场、站前广场、新民广场、南湖广场机动车道以里区域(以下简称广场)。

  第三条 除每日早7时前、晚5时后可以进行体育锻炼(不含各种球类活动)外,其他时间严禁任何文体活动。

  第四条 在广场内从事照像和销售报刊、冰果等经营活动,必须经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严禁在广场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在人民广场以外的人行道上,未经批准也不得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除残疾人专用车和童车外,严禁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进入广场。

  第六条 凡进入广场的人员,均应自觉爱护广场的花草树木,按《长春市市民守则》约束自己的行为。严禁在广场内打扑克、下棋、推排九、打麻将或进行其他有碍文明和观瞻的活动。严禁践踏花坛、草坪、攀折、踢打、撞击花草树木和损毁公共设施。严禁从事相面、算封、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严禁在广场卖艺。

  第七条 凡进入广场的人员,均应自觉维护广场的卫生。严禁随地便溺和乱扔纸屑、果皮及其他污物。

  第八条 凡进入广场的人员,均应自觉维护广场的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严禁在广场酗酒、打架和进行其他干扰社会秩序或败坏社会风气的活动。

  第九条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第十条 本通告由市城建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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