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化建发[1995]37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05-23
施行日期:1995-05-23
发布部门:化工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励化工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评选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的通知》(建建[1993]142号)精神,结合我国化工施工行业实际,特制订《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二条 申报的工程应是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且竣工不超过三年的工程。

  第三条 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以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计划,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为对象,主要包括:

  1.新建的化工、石油化工的大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化工、石油化工系统大中型改建和扩建的单项工程;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化工单项工程;

  4.单位工程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200座、体育馆为3000座以上);

  5.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工程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6.建筑面积或投资规模不足以上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和工程质量特别好的其它工程。

  第四条 国内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对外经援工程,外商独资工程,国外企业承包设计、施工的工程,以及国外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企业按GBT19000/ISO9000族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按国家或部颁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评定的单位工程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化工项目百分之九十以上,建筑项目百分之五十以上;

  3.申报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必须优良;

  4.化工项目经投料试车及考核证明施工质量良好建筑项目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

  5.工程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标准化要求;

  6.施工阶段没有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工期

  申报的单项工程须履行合同工期,按期或提前竣工。

  第七条 施工安全

  1.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本公司平均人数计算,千人负伤率在千分之零点五以内;

  2.工程施工中没发生死亡事故。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优质样板工程的申报评审工作由部统一组织。

  第九条 凡具备优质样板工程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申报工作由企业自主进行。

  第十条 部直属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地方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

  第十一条 向部推荐申报优质样板工程须将申报材料(申报表、竣工验收证书、反映工程质量的照片8-10幅)一式三份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部建设协调司施工管理处。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化工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单项工程只能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经部同意可保留资格延至下年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由部组织审查委员会对申报工程进行检查和审定。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四条 经部审定批准的工程,由部命名为“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予以公布并授予证书、奖状或奖杯。

  第十五条 每年部将择优推荐一批部优质样板工程参加“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对符合建筑工程鲁班奖的项目,将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建筑工程鲁班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为本办法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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