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有制造民用枪支企业重新审核申请许可

关于现有制造民用枪支企业重新审核申请许可证事项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7]3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6-17
施行日期:1997-06-17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现将制造民用枪支企业申请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造民用枪支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在《枪支管理法》颁布前,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定点的为国内用户制造民用枪支和弹药的企业,如继续制造各类民用枪支(包括射击运动枪、猎枪、气枪和麻醉注射枪)、弹药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制造许可证。非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定点的企业,不能申请制造许可证。

  专门为国外用户制造民用枪支、弹药企业的确定工作,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安排。

  制造民用枪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拥有产权的制造、储存民用枪支的设备和场所;

  (二)制造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通过部级以上技术鉴定;

  (三)具有专职的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以及完善的安全防范设施;

  (四)枪支与弹药的制造分别独立设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对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六)无违法制造、销售民用枪支记录;

  (七)制造的民用枪支的枪号及销售流向已纳入计算机管理。

  二、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的申请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申请表;

  (二)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材料;

  (三)厂区周边环境平面图,生产车间、仓库位置平面图;

  (四)防火、防盗报警监控设备设置情况;

  (五)固定资产证明材料,所制造产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文件。

  将上述材料准备好以后应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查后报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制造民用枪支企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1997年8月30日,经审查报公安部的时间截止到1997年9月30日。

  三、制造民用枪支企业的审定

  公安部收到制造民用枪支企业的申请表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一)组织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单位、院校和省公安厅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到申请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

  (二)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考察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并在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全国需求量和社会治安情况,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经审定合格的,统一核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现有制造民用枪支企业,并协助企业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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