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

卫生部关于《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3-08-16
施行日期:1993-08-16
发布部门:卫生部

正文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湘卫报(93)23号文收悉。经研究,对《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如下:销售是商品流通领域以价款作为媒介物的一种社会关系,即以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取得相应的价款为目的的一种社会活动。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从它生产出厂起,其所有权就开始转移,进入商品流通环节。因此,《药品管理法》中有关“销售”药品的含义,应解释为药品一经进入商品流通渠道,就构成销售行为。药品生产企业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出售药品或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购进药品均属销售药品行为,如药品为假药、劣药,应按《药品管理法》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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