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劳险字[1992]1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2-06-09
施行日期:1992-06-09
发布部门: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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