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3-09-04
施行日期:1993-09-04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集中和反映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努力掌握行使职权所必需的法律和业务知识。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它工作和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和安排。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应提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并说明理由;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应提前向秘书长或分组组长请假并说明理由。

  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退席。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上,要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程序性的规定,遵守会议纪律,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对议案和人事任免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或人事任免事项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或人事任免事项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性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各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向选举单位请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进行调查研究,接待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收益,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要注意保密文件的收阅、传递和保管,不得转借、翻印或丢失。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按照外事接待工作的规定,对所接受的超过标准的馈赠,必须向有关部门如实申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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