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江西省地方各级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江西省地方各级税务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赣府字[1994]26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4-08-13
施行日期:1994-08-13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省政府《关于组建江西省地方各级税务局实施方案》,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省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组建江西省地方各级税务局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精神,为顺利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地方各级税务局的组建工作,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

  我省地方各级税务局的组建,要以精简、统一、高效为原则。要有利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和分级管理,有利于加强税收宏观调控,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有利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有利于加强地方各级税务部门的建设,使税收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征收范围

  地方税务局的征收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3]财预明电字第4号)执行。

  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本着事权统一的原则,从有利于加强征管出发,根据税收征管的划分,负责有关税务登记证和各种发票的印制、发销管理工作。税务登记资料与国家税务局共享。

  三、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43号)规定,按照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机构规格、干部待遇等相一致的精神以及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分税、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的正厅级单位。省地方税务局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省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的审批程序任免。其他领导成员由省政府任免。地(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直属的正局级单位,实行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双重领导,以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局长和副局长人选,在征求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由各级政府按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的审批程序任免。

  全省地方税务机构设置为三级。均为一级局建制。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区(市)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为了有利于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和密切财税工作关系,加强税收征管,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保证完成预算任务,原则上财政厅长和各级财政局长兼同级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领导职数的配备为:省地方税务局设局长1人(财政厅长兼),副局长2-3人;地(市)地方税务局设局长1人(财政局长兼),副局长2-3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地域、人口、税源的大小设局长1人(财政局长兼),副局长2-3人。省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和职能配置以及人员编制方案,待省机构改革时报省编制委员会审定。根据工作需要,暂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监察审计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征收管理处、稽查队、计划会计处和机关党委。地(市)、县(市、区)的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可参照省局内设机构,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强求一律对口。

  四、编制和人员配备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人员编制,在组建工作完成后,由地方各级编制委员会根据地方税务局的职能和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核定,所需编制在编制总额中解决。在总编制未核定以前,地方各级税务局工作人员的配备,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分流、稳定队伍、适当调配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工作业务范围,业务人员随岗位走,先从各级税务局现有人员中合理划分一部分人员到地方税务局工作。具体实施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方各级税务局领导与国家税务局各级机构领导共同协商确定。

  五、与国家税务局的关系

  省地方税务局以省人民政府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指导和协调上,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法令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积极参与组织工作经验交流等。

  省和省以下地方各级税务局同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协调、互通信息、加强协作。省和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在向各级地方政府报送税收计划、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分支机构。

  六、财产和经费

  地方各级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各级机构的财产和经费划分,应首先对现有财产和经费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由组建后的各级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各级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本着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划分,共同协商确定。地方各级税务局的事业、行政和业务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七、其他问题

  (一)地方各级税务局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二)关于现离退休人员问题,根据本人意愿,各级地方税务局适当接受一部分。

  八、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组建地方税务局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细致的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级政府一定要抓紧组建工作。各地、市要在8月25日前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班子的名单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县一级要在9月10日前将两个税务局班子的名单分别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和地市地方税务局,以便尽快配备好地、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班子。

  为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政府和筹备组要加强对筹建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好当前的各项工作。做到抓新税制运行、组织收入和组建机构工作两不误。要顾全大局,从加强财政税务事业建设的大局出发,妥善解决好筹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在领导班子的配备和人员的分流等问题上,一定要严格按照政策原则办事。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坚守岗位,听从组织安排,做好本职工作,确保财税改革顺利实施和今年各项财税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省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408号 1994年7月14日)

  江西省税务局(组建筹备组):

  你省报送的《关于组建江西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实施方案》和《关于组建江西省地方各级税务局实施方案》收悉。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原则同意你们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税收征管范围应按国办发[1993]87号通知规定执行。关于两个税务机构的人员和财产划分,应按人随业务走,财产随人分的原则进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要在组建筹备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抓紧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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