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分工及考

关于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庆政发[1996]1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6-03-29
施行日期:1996-03-29
发布部门:大庆市人民政府

正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市的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当前计划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工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遵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从而明确职责,况现奖惩。

  一、有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涉及7个部门,分工如下:

  1、计划生育部门。计划生育部门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业务管理部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孕情、生育情况。常住人口所在地对流出的育龄人口时核发《计划生育证明》;现居住在地对流入的育龄人口要定期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与之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技术等方面的服务,使他们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

  2、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把户籍管理与流动人口管理结合起来,在办是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时,要查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未持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告知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计划生育证明》;逾期未办理的,不予办理暂住证。在办证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一定要认真查验、严格把关,并将情况通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后方可办事发放。要向有生育能力的个体劳动者夫妇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对计划外生育的,要及时通报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征收超生子女费;不执行当地计划生育规定者,应令其停业检查,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4、建设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在管理外来建筑施工队伍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按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查验计划生育合同的履行情况。流动人口私建、滥建房屋和枉市居民私建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以逃避计划生育的,建设部门要按要关管理规定予以必要的处罚。

  5、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及医疗单位在接收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节育技术服务等工作。

  6、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在办理已婚流动就业证(卡)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否则不得安排就业。

  7、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晚婚、晚育教育,依法把好结婚登记关,对违法婚姻要认真清理纠正。在婚姻登记、村(居)委会建设、清理非法婚姻等工作中,要结合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管理。

  二、考评标准

  考评标准详见附表。

  三、组织领导(内容略)

  四、几项措施

  1、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专人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汇报会定期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情况、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3、市政府每年对各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按标准进行考评,对落实职责分工有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落实职责不力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失职的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4、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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