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盐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1993]综14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3-09-29
施行日期:1993-09-29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8月19日发布施行《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这是加强我省盐业管理,使之走上法制轨道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市非法贩运经营盐产品活动十分猖獗,财政每年盐税流失达400万元之巨。尤其是不符合陌生标准的非碘盐大量冲击碘缺乏病区,碘缺乏病区的碘盐实际供应量连年不及应供应量的42%,严重干扰了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致使碘缺乏病发病率明显回升。

我市是碘缺乏病的重灾区,病区人口达165万,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在2000年前消除碘缺乏病,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有效打击非法贩运经营盐产品活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国家税收收入,现就贯彻执行《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街作如下通知:

一、我市盐产品的收购、分配、调拨、储备和批发业务,由漳州盐业分公司专营,其主要销区为:芗城、龙海、诏安、漳浦、南靖、华安、平和、长泰等县(市、区)。

漳州盐政处是上述销区内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该销区的盐业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打击私盐工作的领导,协调各级工商、税务、卫生、交通、公安、检察、边防等部门,配合漳州盐政处贯彻实施《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协助搞好盐业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维护盐业市场秩序。

三、漳州盐政处以及各级工商、卫生防疫部门,要对盐业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伪劣产品,立即依法查处。

四、芗城区浦南镇,龙海市程溪镇,以及华安、平和、长泰、南靖县、诏安的太平、官陂、秀篆镇和红星乡、漳浦的湖西、石榴乡,云霄的火田镇和马铺、各平、下河乡等是我市碘缺乏病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区域内销售未经加碘的食盐。

五、对盐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加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六、各级政府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对在维护盐的产销管理和检举盐业违法行为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1,97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