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在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实行收费监督卡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青政办[1997]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1-20
施行日期:1997-01-20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省物价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实行收费监督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实行收费监督卡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全省第二次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实行监督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青海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以下简称《监督卡》)所列收费项目及标准,是自1991年以来,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治理乱收费工作的要求,经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审定发布的合法收费依据。对于既不合法,又不符合国家收费审批权限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立即停止执行,自觉接受财政、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的处理。废止省级其他部门、省以下各级政府越权审批和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今后,凡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监督卡》中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监督卡》之外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和扩大范围执行。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二、凡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的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收费时,必须佩戴省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员岗位征》,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有收费必须逐项逐页如实填写在《监督卡》中签章备查。否则,缴费人有权拒缴。

  三、《监督卡》每户一册,在本省范围内通用,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行保管。收费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收费时,应事先通知缴费人,让其持卡交费。收费员填写签章、开具收费票据后应将《监督卡》退回缴费人。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 企业对超出《监督卡》以外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费票据的收费,有权拒缴,并向各级物价、财政和主管部门举报。如发生收、缴费争议,收费单位和缴费人任何一方有权向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裁定.五、《监督卡》由省财政厅监制,省物价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发放。由省财政厅核定合理的印刷和发放费用,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

  六、《监督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今后如有变动,以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变更或增减《监督卡》内容。

  七、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要会同财政、工商、监察、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督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八、《监督卡》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物价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9,73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在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实行收费监督卡的意见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