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漳州市人民政

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1993]综15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3-10-01
施行日期:1993-10-01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老保险方式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四章 养老金的给付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人事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贯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在执行中,要注意协调好人事、劳动、财政、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并做好宣传,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事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关于贯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1993]综12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和省政府有关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纳入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公司(单位)人员(简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

  (二)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或寄存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政府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人员(简称“其他人员”下同)。

  以上两类人员,均依本细则实行强制性的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群众团体。

  “工作人员”含国家干部及聘用制干部、全民工人,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简称“机关社保公司”,下同)为具体承办保险业务的机构。机关社保公司属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接受承办保险业务的机构。机关社保公司属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级机关社保公司接受上一级机关社保公司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机关社保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的筹集、给付、管理和运用;协同做好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发展福利事业。

  第二章 养老保险方式

  第五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补养老保险、个人储存积累式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基本养老保险方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实行退(离)休费用社会统筹,由单位和个人按本文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社保公司在国家干部、国家职工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以本文规定的给付项目和标准,逐月向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按本文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机关社保公司按单位和上述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在上述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逐月计发养老保险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工、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集体工、临时工按本文规定其他人员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机关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月份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保险金。

  第七条 其他人员实行按人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按本文规定确定的缴纳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逐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机关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月份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保险金。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具体缴费办法是:

  (一)由单位缴纳部分,按单位全部在册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向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并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金专户。缴纳比例暂定如下:

  1、市直财政拨款单位按24%缴纳,由市财政拨给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公司;

  2、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公司(单位)按28%缴纳。由单位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公司签订合同,统一委托开户银行,采用“托收承付”的办法,按月转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专户。

  (二)个人缴纳的部分,参照省政府闽政[1992]28号文件规定,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纳到机关社保公司。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现行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按个人实得工资额的30%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负担28%,个人负担2%),由用人单位按月向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其他人员养老保险金专户,按人建卡。

  第十条 凡纳入退(离)休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参照省政府闽政[1988]69号文件规定精神,在投保前应预绵纳一个月养老保险金作为周转金。

  第十一条 统筹单位应缴纳的退(离)休保险费,由机关社保公司在每月十五日前统一委托银行,采用“委托收款提前承付”的办法,将保险费转机关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退(离)休保险统筹金”专户。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须按应缴费额日征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由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事业支出”中列支;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公司(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 养老金的给付

  第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固定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离)休费计发标准相衔接。给付项目为:

  (一)退(离)休费;

  (二)退(离)休补助费;

  (三)生活补助费;

  (四)副食品价格补贴;

  (五)粮油价格补贴;

  (六)死亡葬费。

  上列给付项目,由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按月拨给单位,由单位发给个人。

  未列入上列保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等,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在国家为在职人员调整或增发物价补贴和统一调整生活必需品价格或普调增资时,由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增发或调整给付标准。

  第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工人,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在国家未作规定之前,暂参照省劳动局闽劳险[1991]029号《全民企业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退休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人员的养老金给付,采取个人养老金的给付办法,由机关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月份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保险金。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退(离)休、退职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终止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承保的机关社保公司按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限,一次性发给生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十年(含十年)以内的,每年按一个月标准工资发给;满十一年以上的,每年按一个半月标准工资发给,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

  对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不发给生产生活补助费。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离)休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市、县(市、区)自主统筹,分级管理的办法。如遇工资政策调整,发生统筹基金收不敷支时,机关社保公司应向同级人事局和财政局提请报告,由财政垫付或适当调整统筹比例。

  第十八条 机关社保公司的行政和业务管理费用,按统筹养老保险金总额的1.5%提取,专款专用。在此额度内,每年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机关社保公司筹集的养老保险金、行政和业务管理费用以及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中的收入免征税收,免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教育基金及其它基金。

  第二十条 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金,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机关社保公司对实行退(离)休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实行帐卡管理制度,按人立帐卡建卡,工作单位变动,卡随人转。

  第二十二条 机关社保公司要健全机构,精干人员,健全会计、财务、统计和各种业务管理制度,做好养老保险金的筹集、给付、运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机关社保公司养老保险金的统筹、给付和行政、业务管理费收支,执行全省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机关社保公司有权稽核属于本文规定保险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督促单位按规定金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对弄虚作假、少缴和虚报冒领的,除应追回款项外,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将来,可根据社会物价、工资增长变化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积累、给付、运用进行核算,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适当调整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和养老金给付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漳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漳州市人事局 漳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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