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为法人社会团体

民政部关于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为法人社会团体登记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民社函[1992]22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2-07-16
施行日期:1992-07-16
发布部门:民政部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为法人社会团体登记事宜的请示》[沪民社发(1992)第10 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由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为法人社会团体,应先办理非法人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后履行法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手续。经注销登记的非法人社会团体,其代码同时废置。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核准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可根据《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的编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编码区段内,赋予其法人社会团体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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