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苏财税[1995]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07-1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辖区内生产企业销售本通知列明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开具和使用《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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