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5]第18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5-07-20
施行日期:1995-07-20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淮阴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的请示》(苏工商〔1995〕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广告,是由烟草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宣传烟草产品名称、商标、生产经营企业等,以提高烟草企业或商标的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的广告。淮阴卷烟厂祝贺广告中出现了该厂烟草商标名称、烟草商标获得的荣誉称号及该厂厂名,可认定为烟草广告,依法予以处理。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7,82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厂祝贺广告是否属于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