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鱼(统营)(佣金率)公告宪报编号:L.

海鱼(统营)(佣金率)公告宪报编号:L.N.163of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5/06/1999

(海鱼(统营)附例第21(1A)条)

[1999年6月25日]

(本为1999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海鱼(统营)附例第21(1A)条)

[1993年7月1日]

(本为1993年第239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163 of 1999

第1条 佣金率 版本日期: 25/06/1999

凡统营处就─

(a)以直接出售方式出售海鱼提供服务,根据《海鱼(统营)附例》(第291章,附属法例)第21(1)条须就该服务缴付的佣金所采用的比率,为买价的7%或每15斤售出的海鱼$5,以数额较小者为准;或

(b)以其他出售方式出售海鱼提供服务,根据《海鱼(统营)附例》(第291章,附属法例)第21(1)条须就该服务缴付的佣金所采用的比率,为买价的7%。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163 of 1999

第2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 25/06/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佣金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计算根据《海鱼(统营)附例》第21(1)条须缴付的佣金所采用的比率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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