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同意中央国家机关危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同意中央国家机关危旧房改建处自行承担拆迁工作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房地字[1993]第6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3-11-08
施行日期:1993-11-08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管理司:

  你司(1993)局房司字第019号关于“同意中央国家机关危旧房改建处自行承担拆迁工作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司所属中央国家机关危旧房改建处自行承担和平里三至六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拆迁工作。希望改建处配备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和拆迁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所有参加拆迁的人员,均要经过市房地产管理局或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的拆迁业务学习,熟悉拆迁政策,在拆迁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有关拆迁的规定,严格按拆迁程序办事。努力做好拆迁工作。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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