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卖淫嫖娼人员不服收容教育的

公安部关于修改卖淫嫖娼人员不服收容教育的申诉程序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9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2-08-14
施行日期:1992-08-14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1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公通字[1991]105号)第五部分中规定:“被处罚人(单位)或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不服公安机关依照《决定》所作的决定的,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前段工作实际情况,现决定将此项规定修改为:“被收容教育的人不服公安机关依照《决定》所作的收容教育决定的,其申诉、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2年8月14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3,48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公安部关于修改卖淫嫖娼人员不服收容教育的申诉程序规定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