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解困工作若干意见的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解困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1996]综5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6-05-08
施行日期:1996-05-08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解困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摆脱困境,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其它地区经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困难企业进行易地改造。困难企业利用地价差进行易地改造、转让或出让原有土地和资产,应缴给地方的各种税费,可根据企业的困难情况酌情予以返还。

  困难企业搬迁改造,允许企业将其旧址的用水、用电容易指标转入新址使用。新增部分按规定交纳增容费。

  困难企业易地改造,只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方向的,应优先列入技改计划。

  二、困难企业按城市规划要求,利用临街场地自行举办第三产业或出租场地、店面的,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变更土地用途地价款。

  三、困难企业有偿出让财产所有权,收回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发展生产。

  鼓励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允许企业将有权机构评估后的部分净资产(不含土地)出售给职工,将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对拍卖或破产后进入社会待业的企业职工,允许一次性或分期续交养老保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企业应为其续交养老保险金,并适当发给生活费。

  五、困难企业因转机建制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房产、土地等资产评估、界定、审计、办理土地转让等手续,有关部门应予个案及时处理,在接到企业报告后(附齐相关资料)的60天内办妥有关手续,手续费按原规定标准的40%收取。凡经有权机构评估、界定、审计的,其它相关机构不应要求重复评审,综合性评估机构应做好与专业评优的衔接工作。

  对不存在产权争议,但由于历史原因产权来源手续不完整的老企业,在申办“产权证”时,各有关部门不得借此理由进行处罚或另行收费。仍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或无偿债能力的企业实施破产。破产企业拍卖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处理,首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土地、房管、规划、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法院和破产清算组,依法办好破产企业的产权清理、界定、评估、处置和分配等清算手续,共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允许男满5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30年)、女满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的破产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含提前退休职工)养老期间的医药保险制度未建立前,必须按当地平均寿命和人均医药费水平,并适当考虑未来特价增幅指数和人口延寿趋势,一次性提留后按有关规定妥善管理。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手续所需费用(含生活费)及养老期间的医药费在破产财产清偿的第一程序中列支。

  七、为解决国有企业突发性困难,鼓励国有企业的改革、改造和发展,决定建立市、县(市、区)级国有企业解困基金和奖励基金。基金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多方筹措,在财政部门开设专户,专款专用;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财政监督。

  八、困难企业、亏损企业要精简行政管理人员。企业主管部门要分档核编。

  凡在扭亏和解困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对该企业领导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困难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 联合认定,报同级政府备案。

  十、市、县(市、区)属的大集体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一、本“意见”由漳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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