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民政局等部门《关于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1992]综14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2-08-28
施行日期:1992-08-28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计委、经委、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劳动局、工商局、物资局、供电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举办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劳动就业,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统一管理,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解决福利企业生产中的有关问题,推进我市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民福发(1990)21号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是国营、集体(乡镇、街道)社会福利企业都要贯彻执行《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二、全市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种类型(包括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村、街道、群众集资等举办的)国营、集体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兴办的个体工商业实行统一管理。今后,凡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具备福利企业条件,报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视为福利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凡是群众集资兴办的集体福利企业按市政府发布的漳政(1992)综06号文的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样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社会福利企业的合并、变更、歇业等,须报主管民政局批准,并向工商、税务办理相应手续。

  三、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县以上民政部门应建立福利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管理人员除行政编制外,尚需补充配备的,可补充2-3名事业编制人员,其经费由各县向辖区内的福利企业收取管理费来解决。

  四、各级管理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应按产品性质实行归口管理,凡工艺较简单、刊登残疾人操作,销路比较稳定的产品应优先安排和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逐步某些产品为福利企业专产专营,积极帮助福利企业上等级。

  五、福利企业的技术发行、设备更新等应综合列入各级计划平衡。市和县、区经委要积极支持和具体帮助福利企业搞好技术改造。

  六、计划、物资和各待业归口部门对福利企业的生产、建设中所需的原材料、燃料、技术等,要积极给予支持、照顾和安排。

  七、社会福利企业,除按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残疾人员。

  社福企业非生产人员应按职工总数的22%以内计算。凡超过22%的,一律按22%计算,凡低于22%的,按实际计算。

  2、残疾人员的名册必须与在厂实际参加劳动人员相符。

  3、建立残疾人员的档案,填写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员审定表,并附县区以上医院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企业,填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按隶属关系,报经县区民政局审核、验收批准后,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八、进一步加强管理,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每年年检一次,对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民政部门要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上签字盖章,作为下一年度减免的依据。

  九、福利企业的减免税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福利企业填写申请表,经市县(区)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税务部门按税收管理权限掌握审批。

  为支持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加速资金周转,减少利息付出,对经县(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其应纳税款可在上报征收机关之月起暂缓交产品税(增值税)。但经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审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由税务征收机关及时追补未交税款。

  十、银行对福利企业因资金不足需流动资金垡的,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予以支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利率。

  十一、电力部门应尽可能安排福利企业的白天生产用电,以照顾残疾人员夜间上下班之不便。对福利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国家规定的优惠价格。

  十二、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定额,保证残疾职工安全生产。

  3、招用、开除和辞退残疾职工,须经当地民政局批准,并报劳动局备案。

  4、残疾人员招用前需经3-6月试用期,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办理招用手续。  5、残疾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应与健全职工同等对待,对经努力仍完不成生产任务的残疾职工,应发给高于当地生活水平的工资。

  6、社会福利企业签订承包责任制、技术转让、产品调整、联营等协议,事先征求民政、财税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将协议副本报送当地民政局备案,接受监督。

  十三、社会福利企业厂长(经理)的任免、聘请,由各主办单位任免、聘请,报市县民政局备案。

  十四、按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国税发(1990)139号《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规定,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从辖区内的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10%专户存储,建立社会福利生产扶持基金,扶持本辖区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补充短期流动资金、新产品开发等。其余90%,全民福利企业应转入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企业应转入国家扶植基金。

  十五、社会福利企业的税后利润应按照多留少提原则。社会福利企业的主办单位向企业提取税后纯利润的比例,不得超过30%。提取的利润应主要用于对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和管理经费。企业留利按5:2、5:2、5分配(即生产发展基金50%、福利基金25%、奖励基金25%)。

  十六、为减轻福利企业的负担,除按规定向主管民政部门的福利生产管理机构交纳按销售0.5%的管理费以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再重复向福利企业收取管理费用。

  十七、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应建立福利生产扶持基金,资金来源:

  1、社会福利企业上交的利润:

  2、从减免中提取10%;

  3、政府扶持福利生产的拨款。

  上述基金主要用于辖区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及流动资金借款。扶持基金应实行低息和限期归还的有偿使用原则。

  十八、城镇福利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纳入社会统筹。

  十九、坚持社会事业社会来办,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兴办福利企业,解决本辖区内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就业问题。

  二十、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计划和统计由市、县(区)民政部门逐级下达和汇总。

  二十一、本意见适用于全民、集体社会福利企业。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漳州市民政局  漳州市计委

  漳州市经委   漳州市税务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工商局

  漳州市劳动局  漳州市人民银行

  漳州市物资局  漳州市供电局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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