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省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要继续学习宪法知识和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以及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要着重学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学理论水平,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各项事业。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要坚持制度化、经常化。
三、各级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熟练掌握和运用与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牢固树立忠实于法律的信念,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行业、本单位和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尤其要把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作为自身必备的法律素质。做到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各大专院校、中学(包括中等技术学校)、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列入教学计划,进行考试、考核。基层组织应当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教育。
各级党校、团校和各级各类干校,应将法制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程。
六、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村、治乡、治县、治市、治省和行业、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政府各部门干部的任用提拔,要经过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的考核。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将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情况作为任免的一项重要依据。
八、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地承担法制宣传教育任务,配合普法主管机关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实际效果,共同创造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风尚。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规划,提出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基本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各项任务的落实。
十、实施全省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地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广泛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完成。各级国家机关、驻省武装力量、各党派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认真负责地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三五”普法规划和本决议实施的监督,定期进行视察、检查,并采取有力措施,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律化、制度化,为全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