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职工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职工待业保险管理工作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3]2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3-12-13
施行日期:1993-12-13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正文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职工待业保险管理工作问题的请示》(鄂劳就管〔1993〕20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请按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令110号)和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36号)要求,并根据你省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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