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政府令第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3-12-26
施行日期:1993-12-26
发布部门:邢台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建设经济强市的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条例,特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是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所属单位以及外地驻邢单位,不论集体和个人取得的科技成果,经鉴定验收并履行成果鉴定登记手续一年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申报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经一年以上生产(或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转让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好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工作中有新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五)在软科学形容工作中,某一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六)在标准、计量工作中,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显著作用的。

  第三条 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分别为10000元、5000元、2000元(不含个人所得税)。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邢台市科学进步奖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指标。

  对获得不同等级进步奖项目均授予奖励证书和奖状。

  第四条 邢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科学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进步奖评审工作。

  第五条 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经市直各主管局(公司)或各县市区科委、处地驻邢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做出评价,并提出奖励等级意见,报邢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出据证明后申报,经市直主管局(公司)或各县市区科委、外地驻邢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做出评价,并提出奖励等级意见,报邢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经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邢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并授奖。

  第六条 获得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其它奖励条例规定的,仍可按规定向省、国家申报其奖励。从行业部门申报并获得省级、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不再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未获得奖励的仍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第七条 经批准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可向市科委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委仲裁。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八条 获奖项目的奖励证书,授予对该项目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主研人,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归个人所有。

  第九条 邢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做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属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全部奖金,并由所在单位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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