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3]1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3-12-29
施行日期:1993-12-29
发布部门:司法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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