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问题的答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工商法字[1997]18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7-07-16
施行日期:1997-07-16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来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责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第六条是对前述法条的援引,是同类性质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对欺诈消费者行为作出责令赔偿的决定;此类赔偿可以由消费者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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