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贩卖枪支零部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贩卖枪支零部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复字[1994]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4-01-01
施行日期:1994-01-01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贩卖枪支零部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甘公法[199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等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以及修理或装配枪支;即使是报废的枪支,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因此,对非法贩卖枪支主要零部件情节严重的,均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性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购买枪支零部件系用于组装枪支,而仍向其出售的,则应以制造枪支罪的共犯论处。

  此复

  1994年1月1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4,24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公安部关于贩卖枪支零部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